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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哪个专利代理公司好?

作者:泽联时间:2022-06-12 09:24浏览:

专利诉讼哪个公司好?哪个专利代理公司专利诉讼好?在专利诉讼中,双方都会采用比如“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同原则,在最高法规定: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北京高院规定: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专利诉讼哪个公司好

该案例中最高院认定:等同原则既是专利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但同时又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并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规定:等同原则既是专利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但同时又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技术特征扩张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原审法院认定两者是等同特征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从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方面来看的接近,用不满足“三基本相同”的不等同抗辩理由来主张不侵权。最高院均认可上述两个区别其实是满足等同原则中的“三基本相同”的条件的。对于等同原则中这个时间因素的设定,泽联人认为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还是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方利益,所以把时间因素往后推至侵权行为发生日,这个比较合理。第一种情形,某涉案专利,其权利要求限定了技术特征A,在专利申请时,技术特征A与技术特征A’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的可以替换的方案,即技术特征A与技术特征A’不等同。但是在实际侵权发生日时,经过时间积累和技术发展,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已经知晓A与A’可以替换,即此时技术特征A与技术特征A’等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中采用了技术特征A’,由于专利申请时A与A’不等同,故通常是适用“等同原则”而认定构成侵权,这种情形下适用等同原则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第二种情形,仍然是涉案专利,其权利要求限定了技术特征A,在专利申请时,技术特征A与技术特征A’已经是等同,比如技术特征A是螺钉连接,技术特征A’是螺栓连接。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于侵权行为必然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特征A与技术特征A’相等同的客观事实没有发生改变,故从时间因素上判断,既符合“可预见性原则”的条件,也符合“等同原则”的条件。在这种情形下,“等同原则”适用,而且依据这两个原则判定出的结果可能是截然相反的。这无疑给判案人员提出非常大的困惑,对于代理案件的原、被告方也会有困惑。
       目前,中国目前仍然是处于高质量专利在专利总量中占比较少的阶段,很多创新主体,除非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否则创新主体本身对专利制度了解不是很专业,很难自身辨别专利质量的高低,即便是请了专业代理机构,也无法保证代理师对每个技术特征都能穷举并上位,在这种情况下过度限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合理的,这就变相属于“周边限定原则”。但如当专利权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自认或特意排除的情况,后续诉讼中一方以一种推测认定的方式来主张申请人自我排除的,我们认为要严格限制适用,除非是举证方有足够的证据来直接、毫无疑义证明专利权人方在申请时有明确排除的意思表示,甚至可以利用现有技术是否直接、毫无疑义公开的逻辑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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